國道飆178遭罰!他怨警察「耍暗步」抓超速 提告抗罰被打臉
國道飆178遭罰!他怨警察隱匿抓超速 提告抗罰被打臉。(中時資料庫)
一名洪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臺中中港路段,遭雷射照相拍下車速178公里,最後遭罰8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爲警方沒開警車的警示燈,偷偷摸摸隱匿性執法,要求撤銷罰單,但法官卻認定,依照警方規定,警車於測速時,得暫不開啓警示燈,駁回洪男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根判決書,洪男在民國111年4月16日行經國道一號南向170.7公里處,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爲178公里,超速68公里」而遭到舉發開單,遭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安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洪男不服而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之後,又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洪男辯稱,自己承認有超速行爲,但並無惡意超速或飆車,警察提供之照片,確實設有52標示提醒用路人前方有測速取締,但由於夜間視線差,該標示又設於慢車道旁,自己將注意力保持前方而根本沒看到。
洪男也抱怨,當日值勤員警執行任務時,警車未開啓警示燈,自己如何得知路段前方有違規取締?他強調,國道警察取締民衆應該要照法規規定來取締,這種模式屬隱匿性執法,如果執法人員不按規定那需要法律規定有何用?
法官審理後認定,警方已在測速地點前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確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方內部也規定,警車於夜間部分,以全程開啓警示燈爲原則,但執行取締違規蒐證或測速時,得暫不開啓警示燈,於攔查違規車輛再開啓警示燈,因此合法,駁回洪男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