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清理近5年無人繼承遺產逾43億 仍有1718件代管中

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108年至112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高達43億7129萬元。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108年至112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高達43億7129萬元。國產署表示,截至今年6月,代管中遺產案件仍有1718件。

根據國產署資料,近5年遺產收歸國有中,去年約1.38億元、111年約5.84億元、110年23.12億元、109年6.57億元、108年約6.78餘億元。其中,110年的23億餘元中,當年2月北區分署有15億元(土地49筆、房屋6棟)。

國產署指出,無人承認繼承案件主因繼承人拋棄繼承或被繼承人無子女、親人繼承遺產情形,近年來社會經濟型態改變或臺灣邁入高齡化或少子化社會結構所致。

歷年來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已達8934件。爲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國產署107年訂定4年清理計劃,111年8月底屆期後,國產署繼續訂定年度清理計劃。近5年清理結案1231案,平均每年清理結案246案,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達43億7129萬元(土地1266筆、房屋86棟)。

國產署說明,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可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爲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指定國產署或所屬分署爲遺產管理人。

因遺產管理各項作業繁瑣,且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辦理時程長,並須另行委任律師處理法律專業或訴訟事務。

國產署呼籲,依民法規定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國庫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如擬承認繼承,務必於法院公告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向該署承認繼承,否則被繼承人賸餘遺產將依法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