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正 29起發展組織案移由二審偵辦
法務部今天表示,國家安全法部分修正條文今天施行,發展組織罪第一審管轄權改屬於高等法院,29起偵辦中的發展組織案移由二審偵辦,並納入軍事採購禁用大陸制贗品的處罰規定。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考量爲外國、大陸地區、境外勢力在臺灣發展組織的犯罪行爲,危害國家安全,且此類案件有機敏性、專業性,因此案件均改由高等法院、高等檢察(分)署爲第一審管轄,並由專庭專股檢察官偵辦,必要時一、二審檢察機關將採團隊辦案模式。
新聞稿表示,已與高檢署、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研商國安案件強制處分的銜接事項,並研擬法務部案件移交應行注意事項,針對案件籤移、合併管轄、送卷方式、羈押中人犯、通訊監察、通緝、團隊辦案等程序通函各地檢署。
法務部指出,境外勢力對臺灣持續文攻武嚇,以拉攏、吸收現役及退役軍人、刺密泄密、交付賄賂等手段滲透,並發展不法組織,破壞臺灣政治體制,目前所屬檢察機關正偵辦29起發展組織案件,將由二審國安專組檢察官偵辦。
法務部指出,已通盤檢討偵辦中國安案件,研議增補人力與設備,並針對國安專組檢察官,加強國安案件研習,強化執法量能,確保國家安全及保障經濟命脈。
此外,法務部表示,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大陸地區產製,仍屢發生廠商以大陸地區產製贗品交貨,有危害國防軍事戰力、國家安全之虞,因此增訂「不得交付或提供大陸製品或服務」、「不得交付或提供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等禁止及處罰規定,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
法務部強調,明年總統、立委選舉將近,可預期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的力道大於地方型選舉,已將阻絕境外勢力介選列爲重點查緝工作,呼籲國人提高警覺心,唯有國家安全,才能守護人民免於憂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