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名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貴州省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4年9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公佈,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地名是社會基本公共信息,是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在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衆生產、生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對加強地名管理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2022年國務院對1986年頒佈施行的《地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對地名管理範圍、管理體制機制、命名更名管理、規範地名使用、加強地名文化保護等內容作出全面系統規定。《貴州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於1992年9月17日頒佈,隨着國務院條例全面修訂出臺以及地名管理範圍、對象、任務、方式、環境等發生變化,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管理需求。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法加強和改進貴州省地名管理,促進社會治理效能提升,在認真總結過去實踐經驗基礎上,結合地名管理新形勢要求,制定出臺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地名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3號)

《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71號)

三、任務目標

進一步規範地名管理使用、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深化地名公共服務,有效發揮地名價值作用,服務社會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和對外交往需要。

四、主要內容

《辦法》採取“小快靈”立法形式,共29條,重點對地名管理範圍、管理體制機制、命名更名管理、標準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護利用、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等進行補充細化規定。

(一)明確地名管理範圍。以列舉的方式,分九項明確地名管理範圍,並在國務院條例基礎上,結合管理需求,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自然村(寨)名稱納入管理範圍。

(二)理順管理體制機制。明確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地名管理職責,構建民政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地名管理體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指導、督促、監督地名管理工作,統籌解決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細化命名更名管理。規定各類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形式,並結合本省實際,對部分自然地理實體,村(居)委會所在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自然村(寨),街路巷等地名的命名、更名批准流程和權限作補充細化,增強命名、更名的可操作性。

(四)規範標準地名使用。規定各類地名標誌的設置、維護和管理責任部門。針對貴州多民族特點,細化規定少數民族語地名漢字譯寫規範和用字規則,明確少數民族語地名新譯和調整譯名用字的辦理程序。

(五)加強地名文化保護利用。規定政府應當制定加強地名文化保護的政策措施,民政部門應當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地名進行挖掘、收集、記錄,編制地名文化保護名錄,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鼓勵和支持在旅遊開發、品牌宣傳中融入地名元素,助力旅遊資源、優質農產品、優質工業產品等推介推廣,賦能特色旅遊、特色生態農業、新型工業等產業發展。

(六)深化地名公共服務。規定地名管理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數據共建共享機制,實現地名數據及時交互,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平。

(七)強化監督管理能力。明確“誰主管、誰監管,誰批准、誰監管,誰設置、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貴州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