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股》前董座遭判刑 元太協助爭取清白
臺北地方法院對元太(8069)二名前經理人涉及元太科技三家子公司購買Giant Crystal Universal Development Inc.(GC公司)發行可交換公司債美金850萬元,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一審判決元太前董事長劉思誠有罪,元太發出聲明表達遺憾。
元太指出,元太子公司投資850萬美元予GC公司案,該投資案爲劉思誠考量公司與股東最佳利益後所做決定。元太三家子公司PVI Global、Dream Universe、Tech Smart於民國106年8月將GC公司發行之海外擔保交換公司債850萬元美金,加計利息約美金389萬元,共計美金1,239萬元,全數收回,爲公司帶來高額獲利,元太並無遭受任何損害。
元太認爲,前董事長劉思誠當時秉持專業及誠信原則,以替公司及股東創造最佳獲利的考量下,做出合理商業判斷及投資決策,絕無任何違法犯罪之意,對於替元太全體股東賺得高額收益,卻因此揹負有罪判決,元太深感遺憾,並將全力支持及協助爭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