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從KYC到KYCC
■TCFD整合相關準則,
成爲主流揭露標準
去(2022)年9月我國新修訂的「上市櫃公司編制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應參酌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準則,以專章進行相關揭露。事實上TCFD是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在2017年所提出的倡議,提供一個企業辨識其氣候風險與機會的策略思考架構,進而有效的落實風險管理。剛開始只是企業自行採用,但後來越多的國家的主管機關要求該國企業需依照TCFD的建議進行相關揭露,包括英、法、紐與瑞士等國。也就是說TCFD已從自願性採納,變成主流的揭露要求。
除了採納TCFD的企業越來越多外,TCFD也整合其他相關的氣候準則或倡議。例如TCFD採用SASB(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與CDSB(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的架構,以強化其氣候財務的揭露。此外,由於各界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因投融資產生的碳排放,因此TCFD也建議使用PCAF來計算此類的碳排放。同時「碳揭露(CDP)」把TCFD對企業的建議項目,拿過去當作碳揭露的評比題目。也就是說各種準則間的最大公約數逐漸成形。
■氣候風險揭露財報化
國際財報準納入氣候風險可說是當前最重要的趨勢。IFRS在2020年鼓勵企業自願性依第9與13號規定,將氣候風險納入財報編制。因爲IFRS第9號規定,「若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SICR),則必須調整其預期信用損失(ECL)」。而我們所處的地球極端氣候的頻率與強度不斷增加,造成違約機率與預期損失加大。另IFRS第13號規定資產需公平評價。由於各國政府加嚴排碳標準勢在必行,以高碳排機器設備爲抵押品將有極大的轉型風險,其違約損失率(LGD)也將升高。
因此IFRS積極研議正式將氣候風險納入財報,故在2022年3月公佈S1與S2草案,前者是關於永續性的財務(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資訊揭露,後者是關於氣候相關(climate-related)資訊的揭露,預期對各界將造成深遠的影響。目前IFRS正在研商各界對S1與S2草案的回饋建議,並預計2023年正式公佈。該準則主要將參考TCFD的規定,要求進行四層次的揭露,由上而下分別是: 治理、策略、風險管理與績效目標。其目的就是要讓這套思維能納入董事會決策,相關政策與配套措施獲得董事會支持才能貫徹。
辨識出自身的氣候風險與機會,接下來必須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與操作風險等概念來規劃風險管理,以呼應策略分析的結果。最後就是設計各種可量化衡量的績效目標,避免落入空洞的口號。另外未來也將對各行業有不同版本的揭露要求,並將參考沿用SASB的規定。
■碳權不能抵減碳關稅
隨着即將到來的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國內出現一種聲音,誤以爲可以購買廉價的自願性碳權,來抵減昂貴的CBAM憑證,利用兩者的價差,減輕負擔。事實上,從CBAM對產品碳排的認定方式,以及減免規則(產品在原產國繳交的碳定價)可知,這是不可能的。因爲CBAM是歐盟排放交易系統的延伸,目的是讓國內產品與進口產品負擔相同的碳定價。若有這個巧門可鑽,那麼整個CBAM的制度將崩潰。
另外又有一種聲音,要求可以用國外的自願性碳權抵減未來的國內碳費。但在國際上,自願性碳權幾乎都用在民間自願性的碳中和,少有用於抵減政府的法定義務,特別是在碳管理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因爲國際上對於碳排放所課與的義務,都是針對其原始排放數據。例如美國證期會(SEC)、「科學減碳標準(SBT)」與研議中的IFRS都要求企業揭露使用抵換前的原始碳排數據,企業若要進一步宣稱進行碳中和或淨零,則應慎選高品質的碳權來抵換自身的碳排,且不應與自身的碳排量與減量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