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納管自由潛水 需切結能力證明才能下水
觀光署公告納管自由潛水,自行下水者需要切結有能力證明,且須找熟悉水域的人共同下水,帶客下水的業者則須有合格潛水教練證明,希望能夠保障自由潛水的旅客安全。聯合報系資料照
觀光署公告納管自由潛水,自行下水者需要切結有能力證明,且須找熟悉水域的人共同下水,帶客下水的業者則須有合格潛水教練證明,希望能夠保障自由潛水的旅客安全。
自由潛水是指不攜帶水下供氧裝備,不吸純氧,單憑正常的呼吸和屏息進行的潛水活動。鑑於發生不少意外事件,交通部觀光署去年開會討論納管,日前正式對外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納管自由潛水。
觀光署原本是有納管水肺潛水,根據觀光署新修正的條文,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該潛水活動相對能力證明,且應有熟悉潛水區域的人員陪同後才能下水。
觀光署指出,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的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其中自由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4人爲限,若有符合規定的助教則可增加到6人。
由於國內相關的證照或訓練證明並不全部完備,觀光署表示,帶客下水者以切結確認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持有潛水能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