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老闆”索要“工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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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表示,該法定代表人有名無實,不存在勞動關係(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張嬙 通訊員王濤 韓美子)替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既能當“老闆”,還能拿到年薪,這樣的事情不可信。近日,山東青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因公司拖欠其7年“工資”申請勞動仲裁,索要“工資”,被仲裁委駁回。

2017年6月,甲公司實際出資人、原法定代表人趙某找到林某,欲讓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用參與公司管理並口頭允諾年薪10萬元。林某遂同意,雙方之間未簽訂任何協議。除了變更法定代表人到過一次公司外,其餘時間林某從未到過甲公司工作場所,也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管理。

在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趙某或甲公司從未支付林某勞動報酬,林某不想再繼續擔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想通過勞動仲裁索要“工資”維權。

勞動仲裁委認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大多數情況下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存在勞動關係,但是也並非必然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如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主要從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等因素來判斷。

勞動仲裁委認爲,林某與甲公司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雙方既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林某不用遵守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也不接受公司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務概不參與,均由趙某決定,林某僅僅有法定代表人之“名”,無法定代表人之“實”,沒有與公司建立起以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爲內容的穩定性對價關係。

林某不是公司的“人”,“掛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林某不能向甲公司索要“工資”。因此,仲裁委駁回了林某的勞動仲裁請求,雙方之間屬於民事爭議,林某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權。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