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王條款」確定納入公司法 未來公發公司一年可配息2次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圖/記者林昱均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經濟部11日舉辦公司法修正草案第8次公聽會,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股王條款」確定納入修法,未來符合條件的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可一年配息2次。不過,工商界人士指出,二次盈餘分派可能會因爲前一年全年度與該年上半年發放時間過於接近,導致投資人「無感」。前行政院長林全趕在上週卸任前,拍板決定公司法修正草案方向,內容包括訂定公司秘書制、申報股東名冊,以及股王條款。由於現行規定公司1年只能配息1次,經濟部評估後認爲缺乏彈性,因此研擬股王條款,指的是讓符合條件的高股息公發公司,如臺積電、鴻海等,可一年配息2次。而配息往往代表該公司前景發展良好,通常投資信心會上揚,股價也會隨之增長。然而,在公聽會上,不少工商人士質疑,依目前股東會運作情況而言,大多公司股東會都是在6月決議盈餘分派額度。在7月又有董事會決議該年上半年的盈餘分派,會導致股東實質拿到前一年和該年上半年的盈餘分派時間太接近,甚至不到1個月,反而會讓投資者「無感」,股價衝不上去。
▲記帳士公會代表於公聽會發表股王條款對工商界衝擊。(圖/記者林昱均攝)另外,有律師公會代表也提醒,萬一有大股東操弄董事會,用配息資訊騙到投資人後、再全部賣空套牢投資人怎麼辦?或是入主控制董事會,把公司所有財產一次分配完畢、形同「分贓」怎麼辦?業界也認爲,公司一年發二次現金股利,公司內部作業或會計師查覈恐怕是來不及,須要增加更多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