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民企投資 陸特許經營鬆綁

大陸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專案。(新華社)

大陸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近日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專案。

《中國證券報》報導,業內人士認爲,《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有助於提高公共服務品質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大陸國家發改委法規司有關負責人稱,《管理辦法》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外延內涵進行更爲明確細緻的規定。釐清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關係,即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基於使用者付費的PPP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在制度設計方面,《管理辦法》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專案,並應遵守《指導意見》有關支持清單關於民營企業專案領域和股比的規定,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

此外,《管理辦法》着力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的問題。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爲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新增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風險作爲基本原則,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採購、直接委託等方式規避競爭。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制企業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投資研究所研究員吳有紅表明,《管理辦法》增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條款,特別強調「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新建及改擴建特許經營專案清單,結合專案實際情況,確定民營企業參與的具體方式」。

吳有紅還稱,《管理辦法》並細化相應的責任條款,規定「在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競爭,對不同所有制經營主體實行歧視待遇的」,公職人員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