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解讀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條文解讀: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是關於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和會議記錄的規定。
1、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
基本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這一規定爲股東預留了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和參加會議,以保障會議的順利召開和股東的充分參與。
例外情況: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則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約定來確定通知期限。這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原則,允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股東需求來靈活安排會議通知時間。
2、股東會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的製作: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股東會會議的重要文件,用於記錄會議的召開情況、審議事項、表決結果等重要信息。
股東簽名或蓋章: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這一規定確保了會議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也便於日後查閱和追溯。
3、注意事項
遵守法律法規: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會議時,應嚴格遵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會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應充分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決權等合法權益,確保股東能夠充分參與到公司的決策過程中。
規範會議記錄:公司應規範製作會議記錄,確保記錄內容準確、完整、清晰,並妥善保管會議記錄以備查閱。
總結:《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對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和會議記錄作出了明確規定,旨在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和確保會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司在實際操作中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股東會會議的順利召開和有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