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複決「18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 中選會今公告不通過

公民複決「18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 中選會今公告不通過(本報資料照)

九合一選舉並18歲公民權修憲複選日前落幕,中選會2日舉行委員會議,審定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意即「18歲公民權的憲法修正案」,投票結果爲「不通過」,並依法公告投票結果。

中選會指出,立法院今年3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經該院公告半年後交該會辦理投票複決,由該會編號爲「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並於今年11月26日開票完成。

根據選舉結果,選舉人數爲1923萬9392人,有效票數爲1066萬3529票,而同意票數爲564萬7102票,不同意票數爲501萬6427票,有效同意票未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因此投票結果爲不通過。中選會說,除依法公告投票結果,並參照公投法第31條規定,將不通過投票結果函送立法院。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4分之1之提議,4分之3之出席,及出席委員4分之3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另,公民投票法法第31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