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主任樓梯間抱女工挨告 當庭模擬「只碰到手肘」結果慘了
黃男在工地樓梯間,趁A女爬樓梯之際,意圖從後方環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黃姓建築工地主任,因在工地對另一名女工進行性騷擾,遭女工提告,近日桃園地院最初判決,黃男因觸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在桃園市八德區某工地,黃男爲工地主任,受害者A女則是該工地承包商的工人。於112年8月12日上午10時許,黃男在工地樓梯間,趁A女爬樓梯之際,意圖從後方環抱,最終觸碰到A女的手肘,構成性騷擾行爲。
審理時,辯護人對「告訴人當庭模擬被告動作之照片」表示異議,但黃男承認其在該時間及地點跟隨A女上樓,並嘗試伸手,但矢口否認性騷擾,辯稱A女突然後退導致碰觸。辯護人則質疑A女的證詞不一致,主張手肘並不屬於性騷擾防治法所指的身體隱私處。
經查,黃男的行爲明確構成性騷擾。A女的證詞一致且詳細,她提到被告從背後企圖抱住自己,並表示驚慌和抵擋,表明了受到侵擾的真實感受。此外,A女在案發後立即通知主管,並最終導致黃男遭到解僱,顯示出她因事件而遭受的心理壓力。
黃男在案發後不久便以LINE傳送道歉訊息,顯示其對於不當行爲的愧疚,進一步證實其意圖性騷擾的行爲。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黃男的行爲已明顯干擾了受害者的性平靜與和平狀態。
最後,法院裁定被告因意圖性騷擾而觸犯法律,作出有罪判決,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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