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00元約12歲少女抱抱!男沒忍住慘挨告性侵 結局逆轉

花蓮一名男子花錢與未成年少女進行肢體接觸,事後遭到少女父親控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花蓮一名黃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2歲少女A,約好支付1000元即可親吻A女的身體,但黃男見到A女後,卻指侵A女,直到A女父親查看其手機才得知實情,憤而報警控告黃男。花蓮地院審結,依犯妨害性自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2020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2歲少女A,雙方約定以1000元爲代價,黃男可擁抱、撫摸、親吻A女,同日晚間黃男前往A女住處,經A女同意後撫摸其胸部與生殖器,並得寸進尺以手指性交1次,隔天A女父親查看其手機,便立刻帶A到警局報警,全案才曝光。

黃男接受偵訊時,坦承猥褻A女,但否認曾插入A女,檢察官根據2人的對話紀錄,發現A女曾在見面前多次強調,「不能插喔」等語,認定黃男的行爲違反A女意願,依強制性交罪將其起訴。

花蓮地院審理時,法官發現A女事後曾傳訊息給黃男,稱「今天爽嗎?」、「明天再聊掰掰」等語,且A女也透露2人完事當下有聊天,聊天過程中也沒詢問黃男爲何未經同意指侵等,故認定黃男的行爲並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法官指出,黃男明知A女年幼,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狀態,卻未能剋制自身情慾,與對方進行對價猥褻行爲,對於A女的身心都造成負面影響;考量黃男認罪,與A女及其父親以支付40萬元達成調解等,依犯對未滿14歲之人對價性交行爲,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