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鍵盤後的法律責任 怒飆網友仍會誤觸法網
▲網路上的虛擬身分可視爲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享有刑法名譽權的保護。在網路發言或貼文時,切勿因一時情緒性發言而誤觸法網。(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人與人的互動也跳脫了傳統,臉友、打怪同盟間未曾謀面的比比皆是,網際網路取代人際網絡,鍵盤、貼圖已超越語言文字。但伴隨網路及通訊軟體的便利,提醒你在網路世界發言或貼文時,還是要斟酌用語,千萬勿因一時情緒性發言而誤觸法網。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辱,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爲之,因已貶損個人人格,侵害個人之名譽,均可構成本罪。多數民衆認爲在網路世界內只有暱稱、代稱,彼此之間除了網路社羣、遊戲外並無接觸,怎麼會有法條所謂「人格權」的侵害?
司法實務上,所謂的名譽是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其爲社會上對於個人人格之評價。縱使個人在網路社羣之虛擬世界中之匿名、化身或代號,但此不過是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網路上個體互動交往,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羣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是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只要綜合在社羣中或遊戲中的一切資訊觀察,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虛擬身分實際上爲何人,可連結至實體世界之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此時該虛擬身分可視爲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即仍有刑法名譽權保護之餘地。
再者,所謂「公然」侮辱,只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爲已足。縱使在把玩電腦遊戲時一閃而過的對話窗口,又或是已可收回或刪除對話的LINE羣組、臉書頁面貼文,只要發表時,是在該時參與遊戲者或多人羣組或臉書設定爲公開的對話,就已經符合法條所稱「多人共見共聞」的要件,民衆如果沒有體認到社羣媒體的強大傳播力而有一時情緒性的發言,往往已然觸法而不自知。
最後還是要提醒,「侮辱」,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人爲謾罵或嘲弄,表達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足以貶抑他人之社會評價者而言。也就是不只文字,包括圖案、動態貼圖或網路流行語,只要依一般社會通念,或網路上或社羣中衆所周知之解釋屬於貶損評價與傷害人格自尊,就有構成犯罪可能,民衆在社羣發言貼文或是在公開網域評論時,切記,千萬別因一時手滑或跟流行就貼了不該貼的圖樣或網路用語!網路發言,請記得停看聽,可別因一時情緒而惹「法」上身!(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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