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購買取得房地 應以實際付款金額報稅

舉例來說,甲君於107年10月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購買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爲2,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00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爲1,800萬元,甲君於111年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2,000萬元爲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稅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1,800萬元,覈定取得成本爲1,80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200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民衆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爲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