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不服學校懲處 可提申訴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圖爲人本教育基金會舉行「撲滅黑心校規行動」記者會,兒少與基金會代表打破象徵違法搜索的紙箱。(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學生權益救濟,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昨天修法重點在於第54條,未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各項懲處或措施,認爲違法或損害其權益,得向學校提出申訴;若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受訴願機關應於10日內將事件移送應受理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
修正後條文規定,高中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生代表,並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也要設置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專家學者代表領域同上,人數應逾委員總數2分之1,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主管機關受理時,應給再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該法通過修正後,將於公佈後1年施行。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說,時代一直進步,威權思想已逐漸褪去,不僅公民意識在成長,兒童權、學權意識更逐漸萌芽,但現今校園內卻還留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規範,經民團統整,譬如髮禁、服儀規定、違法搜索個人物品、強制在課餘時間上課,甚至還有禁愛令,或其他不適當的處分措施,已經侵犯學生的權益。
學生代表不得少於8%
立院昨通過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37、54、54之1條,未來高中設置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3分之1,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
此外,未來申請高中免試入學人數若超過原本覈定名額,錄取方式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評量領域除原本的健康、體育、藝術、綜合活動,新增科技領域爲比序項目,其相關規定應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