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不服學校懲處 可提申訴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圖爲人本教育基金會舉行「撲滅黑心校規行動記者會兒少與基金會代表打破象徵違法搜索的紙箱。(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學生權益救濟,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昨天修法重點在於第54條,未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各項懲處或措施,認爲違法或損害其權益,得向學校提出申訴;若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受訴願機關應於10日內將事件移送應受理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

校方應設申訴評委會

修正後條文規定高中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生代表,並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也要設置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專家學者代表領域同上,人數應逾委員總數2分之1,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主管機關受理時,應給再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該法通過修正後,將於公佈後1年施行。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說,時代一直進步,威權思想已逐漸褪去,不僅公民意識在成長,兒童權、學權意識更逐漸萌芽,但現今校園內卻還留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規範,經民團統整,譬如髮禁、服儀規定、違法搜索個人物品、強制在課餘時間上課,甚至還有禁愛令,或其他不適當的處分措施,已經侵犯學生的權益。

學生代表不得少於8%

立院昨通過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37、54、54之1條,未來高中設置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3分之1,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

此外,未來申請高中免試入學人數若超過原本覈定名額,錄取方式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評量領域除原本的健康、體育藝術綜合活動,新增科技領域比序項目,其相關規定應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