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被班主任叫出談話時死亡案開審

法制日報7月11日電 7月9日上午,轟動一時的山東省鄒平縣高中生談話死”案,在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異地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指控當事教師柴會超。死者範某父母作爲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要求柴會超承擔相應賠償。長達7個小時的庭審,因爲死者家屬情緒激動而不得不多次中斷。

事件緣於2011年3月,當時一篇題爲《鄒平縣第一中學驚現“談話死”》的帖子,稱鄒平縣一中一名17歲的高二學生範某在晚自習時被班主任叫出去談話突然死亡,遭遇“談話死”。該網帖引起軒然大波。

司法機關隨後介入,證實教師柴會超談話期間的確有推搡學生行爲,認定範某是因摔跌導致顱腦損傷死亡,柴會超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然而關於老師爲何推搡學生、推搡是否導致學生死亡、學校是否刻意隱瞞真相、各方應該如何擔責等諸多疑團,在此後一年中一直未有進一步消息。

這些疑團,也成爲7月9日氣氛緊張的庭審中,各方爭辯的主要焦點

《法制日報》記者輾轉獲得一張旁聽證,經過層層安檢信息覈對,方進入法庭。記者選取了庭審中幾個爭議焦點,客觀實錄各方觀點,試圖還原一個真實的庭審現場

涉事雙方均認可教師推搡行爲

公訴機關無棣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介紹了事件的來龍去脈:

被告人柴會超與被害人範某(歿年16歲)分別是鄒平縣第一中學高二(1)班班主任、班長。2011年3月11日20時許,柴會超到該校北校區明德樓高二(1)班教室窗外查看晚自習紀律,發現範某及另一名學生徐某有違反自習紀律的行爲,遂讓範、徐二人到教室外的走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範某否認自己有違反自習紀律的行爲,被告人柴會超遂用右手打了範某臉部一巴掌。

因正值學生下課,柴會超又將範某帶至明德樓西側路邊繼續談話。二人面對面站立,談話持續到20時17分37秒時,被告人柴會超用手擊打範某胸部一下,緊接着抓其衣服將其甩至水泥路中央,又跟上去踹其左腿外側一腳,致範某站立搖晃兩秒鐘後,身體後仰頭部摔跌至地面昏迷不醒。隨後,被告人柴會超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範某被送往鄒平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柴會超與範某有肢體接觸這一事實,得到了被害人與被告人雙方的認可。庭審中,公訴機關還應雙方要求,反覆播放了監控視頻中被告人柴會超推打學生的幾個關鍵片段。

是顱腦損傷死亡還是心源性猝死

在柴會超撥打120急救電話後,救護車15分鐘左右趕到。庭審中,公訴機關宣讀了鄒平縣中醫院急救中心醫生福特證言

楊福特稱,當晚他領着護士和一名實習生趕往現場。到現場後發現範某“已經沒有脈搏,瞳孔散大固定,也沒有呼吸”、“心電圖是直線了,心跳停止了”。隨後他們趕到醫院組織搶救,給範某氣管插管,用呼吸機,一直到當晚11時15分宣佈死亡。

鄒平縣中醫院的急診留觀記錄中也載明瞭這一過程,將死因診斷爲“猝死”,並在後面附註了“心源性猝死?”幾個字。

2011年3月18日,爲查明範某死因,當地公安機關對其屍體進行解剖。3月27日,屍檢結果出籠,結論爲“死者範某系由於頭部遭受摔跌致顱腦損傷死亡”。這一認定顛覆了此前鄒平縣中醫院的死因診斷。

庭審中,公訴機關及被害方均認可公安機關作出的這一鑑定。但柴會超的辯護人援引多名醫學專家意見稱,範某在幾分鐘之內死亡,屬於猝死,而顱腦損傷不會出現短時間內猝死的情況。即使是腦受傷但是心臟沒有受損,也會成爲植物人而不會立即死亡,除非是槍打或者炮轟腦部

柴會超的辯護人還在庭審中說,公安機關的鑑定書在頭部解剖中沒有按規定描述有無腦疝、腫塊或結節等問題,在胸部解剖中沒有按規定記載心臟重量,沒有描述胸腺大小及脂肪化程度,在死因分析中沒有注意被鑑定人的左、右心室厚度幾乎超過了正常人的心臟厚度的一倍多,更沒有解釋已經檢出的心肌細胞變性這一重要細節。

據此,柴會超的辯護人認爲,鑑定書中的種種遺漏可能會導致對範某真正死亡原因的錯誤判斷,於是當庭提出了重新鑑定的申請。

庭審中,關於範某是否有心臟病史也引起了各方激烈爭辯。辯方認爲,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出,範某在最後倒地時沒有任何保護動作,說明其很可能在倒地時已經喪失了意識,那麼其死亡就可能是在倒地以前由心肌病變導致的,而非倒地後顱腦損傷導致的。

而範某的父母及其代理人則反駁稱,根據司法機關向鄒平縣各醫院查證,範某此前並無心臟病住院記錄,且其家族也並無心臟病史,要求尊重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

辯方還認爲,除了可能存在心臟病,也不能排除範某存在腦血管畸形或者病變,應激反應也可以引起自發性(病理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大面積蛛網膜下腔出血可導致全腦血管反射性痙攣,造成被鑑定人急性腦缺血缺氧而喪失意識。

範某父母還提出,柴會超在將範某摔跌致顱腦損傷後,沒有如實告訴出診醫生其毆打他的情況,而是以“談話中暈倒,沒有明顯誘因”爲由,編造虛假信息欺騙120急救,使一個顱腦損傷的人真正病因被掩蓋,喪失了最佳治療時間。

柴會超辯稱,他沒有說過“沒有明顯誘因”這樣專業的術語,當時的確認爲範某是暈倒的。當時沒有看到血跡。不知道範某顱腦損傷。

故意傷害過失致死還是無罪

檢察機關指控,柴會超無視國家法律,體罰毆打未成年學生範某並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觸犯了刑法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範某父母對此提出了異議。他們認爲,柴會超明顯動手打人,有具體的故意傷害行爲,有許多動作,有兩個場所打人的事實,造成被害人倒地摔跌致顱腦損傷死亡的結果,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追究柴會超刑事責任。

教師法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作爲老師,只要動手毆打學生,就屬明知故犯,體罰學生的行爲沒有過失這一說辭。”被害方代理人在庭上提出。

辯方也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提出異議,他們認爲範某的死亡屬於意外事故,柴會超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當中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於要判斷被告人主觀有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如果沒有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即使有了危害結果,但缺少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犯罪構成缺失,也不成立過失犯罪。”辯方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