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捐款被認定使用不當 監院糾正高雄市政府

監察院16日糾正高雄政府不當始用氣爆捐款。(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蔡文鈴臺北報導

高雄在731氣爆善款遭疑不當運用,監察院16日表示,高雄市政府不當運用民間捐款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設備,且迄未釐清收受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等情,核均有疏失,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該府。

監察委員李月德陳慶財、楊美鈴江明蒼、江綺雯調查高雄氣爆捐款案,16日上午召開內政族羣、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就高雄市政府處理731石化氣災害事件救災事宜不當運用民間捐款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設備,且迄未釐清收受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等疏失糾正該府,並就該府對於民間捐款之運用存有諸多不當等問題,請該府確實檢討改善;另就公益勸募條例對於政府機關發起勸募之相關規範不足等問題,亦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法,以達捐款透明並避免遭外界質疑。

監委指出,高雄市政府因應氣爆進行募款計劃民衆響應熱烈,各界善款涌入,募款最終金額高達45億6630萬9017元,該府設立氣爆捐款專戶、訂定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及成立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以管理此鉅額之捐款,而高雄市政府對於氣爆災害捐款之運用,由該府各局處擬具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經費運用相關計劃提案,經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審議決議通過後執行,然本院調查發現,所提報59個計劃之擬定與審議過程,均未確實敘明符合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何款規定,洵有未當。

且監委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因應氣爆事故發起勸募捐款中,未指定用途計40億餘元,縱使捐款未指定用途,惟系因應氣爆災害事件所爲之捐款,該府應將捐款用於災民救助災區重建事項

監察院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報計劃以氣爆捐款購置屬執行勞安及勞動檢查所需之防護、搜查、檢測及聯繫等設備,以及該府消防局提報計劃以氣爆捐款購置消防衣褲、消防帽等設備,此二局處均以氣爆捐款購置平時執行業務所需之設備,顯與上開災害防救法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應專款專用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爲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有間,核有違失;另該府文化局將氣爆捐款用作「高雄市731氣爆紀念裝置藝術」設施維護費使用,顯與氣爆災害事件無直接關聯,亦有違失。

監委認爲,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收受民衆因應本案氣爆災害事件指定捐款共計3億餘元,應確實尊重捐款者之捐款意旨,專款專用,但調查發現善款以出國考察、添購辦公室設備、等其他名義,將捐款挪爲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費用之批評聲浪,導致社會觀感不佳,恐將影響捐款者未來捐款意願。

監委指出,高雄市政府受讓受災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嚮應負賠償責任者請求賠償,其委任律師之酬金以善款支應,是否與法理相符已有可議,竟無視請求權金額多寡,即使個案求償金額未達1萬元,甚至僅數百元,仍以每案1萬元之酬金委任律師進行民事訴訟,於一審判決後,對求償金額未達8千元者,再以約8千元之律師酬金提起上訴,是否妥適,亦遭質疑。另,以「代位求償」之名稱說明「請求權讓與」,除不夠精準外,致招物議,引起災民對政府之不信任感,亦有未當。

此外,監委表示公益勸募條例對於其他必要支出之規範僅規範勸募團體,對於政府機關尚乏具體規定,允應參考相關案例研議修法,以達捐款透明並避免遭外界質疑。另對於政府機關勸募所得之財物使用,亦尚乏明文規範使用期限,衛福部允應一併檢討規範以資遵循。

►上網登錄過期票券 現賺1.5倍東森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