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恐怖男道歉了!搧女客耳光+刀插椅背 認了「會帶衰」失控

▲搭高鐵亮刀刺穿椅背示威的陳姓男子(左2),到案被上銬移送 。(圖/民衆提供)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南投1名陳姓男子本月(11月)16日於高鐵列車上盤坐走道影響通行,不滿1位女乘客從他身上跨過、疑自認會因此被「帶衰」,涉持1把30公分尖刀插進椅背示威,造成車內一陣騷動恐慌,陳男在臺北車站下車變裝逃回南投,經臺北地檢署指揮鐵路警察循線拘提到案,昨(18日)復訊後被聲請羈押,臺北地院認定陳男非涉犯重罪,且無滅證或逃亡國外之虞,今晨裁定陳男交保2萬9000元,並限制住居於南投住處。

北院裁定理由指出,陳男所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衆、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均爲最重本刑2年以下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後段規定,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至於陳男雖疑似有湮滅證據舉止,但本案已有被害人供述、證人供述、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刀械等證據附卷可稽,故本案因陳男湮滅證據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可能性不高。

▲陳男在高鐵車廂內亮刀揮舞、刺穿椅背等舉動,被同車旅客用錄影存證。(圖/翻攝自threads/lpy____827、gavinsung_)

此外,陳男於犯案後於現居地附近的南投縣境內被拘提到案,堪認陳男尚無出境出海等長期逃避舉動,而得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替代羈押,以確保被告到案。

法官認爲檢察官聲押理由,未提及陳男是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經權衡比例原則後,陳男本件尚無羈押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裁定陳男交保新臺幣2萬9000元,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住處。

北檢迴應尊重法院裁定、不提抗告,會盡快偵辦陳男所涉刑責。

▲高鐵刀客陳男(左2)逃回南投,仍被檢警循線查獲。(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本案源於53歲的陳男在16日上午,買自由座車票搭乘高鐵814次列車從臺中北上,因座位客滿,陳男直接坐在車廂出入口的地板上,1位劉姓女子當天上午10點多在苗栗站上車,請陳男別擋住走道未果,伸腳直接跨過陳男上方。

陳男疑因不爽被女人從身上跨過會帶衰,與劉女爭吵並打劉女耳光,其他乘客勸架時,陳男怒摔隨身包包、露出袋內1把長約30公分的尖刀,陳男乾脆撿起刀子插進椅背、刺穿附掛在椅背的活動餐桌,列車抵達北車後,陳男趁亂逃離,一路變裝逃回南投。

鐵路警察報請臺北地檢署指揮偵辦,過濾沿途監視畫面,隔天(17日)下午在南投拘提陳男到案,18日移送北檢覆訊後,檢方依涉犯恐嚇公衆、恐嚇危害安全、傷害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滅證之虞等事由,向北院聲押陳男。陳男到案辯稱帶刀防身、事發後沒故意逃走,也沒想影響高鐵,對於自己造成大衆恐慌,他很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