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一審遭判刑 黃帝穎:具3大法律正向意義

高虹安判刑 黃帝穎:具3大法律正向意義。(資料照)

民衆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臺北地方法院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民進黨仲裁委員、律師黃帝穎表示,高虹安詐領助理費判貪污罪,具三大正向法律意義。

黃今透過臉書着三大正向法律意義第一是,「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近10年各級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只要助理認罪,民代(老闆)均判有罪,法院見解穩定。而高虹安不只一位助理認罪,高辦公室包括小兔(黃惠玟)、陳奐宇等三個主任全都認罪,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符合法院向來見解,標準一致。

他說,其次,「助理認罪獲緩刑,司法支持勞動人權」,黃帝穎指出,高虹安辦公室三位主任(黃惠玟、陳奐宇、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在偵查中就認罪,審判過程也維持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因此獲得法院判決緩刑,除了有法律上減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後開庭說的「殘害助理到此爲止」,法院用判決支持勞動人權。

最後黃認爲,「高虹安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從國民黨新竹市長候選人林耕仁爆料,到民衆黨新竹縣黨部前執行長林冠年正式告發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到法院審判,「高虹安絲毫沒有悔意」。

他表示,北院今天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職務立即停職,具有法治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