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惡鄰請求強制遷離 敗訴了!只因管委會沒做「這件事」
中市某社區管委會指控呂姓店面住戶,亂丟垃圾、廚餘及傾倒廢水,導致社區惡臭、孳生蚊蟲及滲水,經舉報未改善,經區權會通過動用「惡鄰條款」,提告請求強制遷離,法官以管委會未給予3個月緩衝期改善,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中市某大樓社區管委會指控呂姓店面住戶,在屋內、中庭等多處堆放垃圾、廚餘及傾倒廢水,導致社區惡臭、孳生蚊蟲及滲水,經多次勸導未改善,2020年7月及11月間曾2度舉報,區權會在2021年12月決議通過動用「惡鄰條款」,提告強制遷離,法官以管委會未給予3個月緩衝期改善,判決駁回,可上訴。
管委會指控,店面屋主呂男在屋內堆放廚餘、垃圾;多次將廚餘、垃圾亂丟在兒童遊戲區、廚餘倒在中庭,導致社區環境髒亂、蚊蟲孳生,管委會多次勸導,都未改善。
管委會2020年7月3日向臺中市府舉報,呂將廚餘倒在中庭,導致中庭長蛆及惡臭。同年11月16日再向警方報案,指控呂在住處堆積垃圾廚餘,將排水孔阻塞,造成社區地下室滲水;將廢水倒在兒童遊戲區導致環境髒亂。
社區在2021年12月11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74票對0票一面倒通過「呂脫序失控,啓用惡鄰條款依法強制遷離案」。管委會在通過決議後,認爲呂仍持續惡行,且積欠管理費,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等規定,向法院提起請求強制遷離訴訟。
所謂「惡鄰條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積欠過多管理費」、「特定行爲經罰款後仍未改善、再犯」、「其他重大違法違規事項」者,由管委會促請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驅離。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權會決議,應有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同意。
針對遭指控亂丟垃圾、廚餘及倒廢水等,呂並未爭執,法官也依管委會所提照片、環保局稽查紀錄等認定。
呂抗辯指出,管委會並未依規定先以書面通知他在3個月內改善;根據會議記錄,開會當天應到126人、實到102人,所以,出席人數要達84人以上、同意人數要75人以上,決議案不符合規定,應爲無效;就積欠管理費部分,他尚未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的百分之1,並未達驅離標準。
管委會主張,多次發函及口頭告知改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在2022年7月15日、11月18日及2023年1月30日都有寄存證信函給呂,要求改善。
法官認爲,「惡鄰條款」立法意旨是考量強制遷離對居住自由及財產權的限制甚鉅,市維持其他住戶共同利益的最後及最激烈手段,未兼顧其他住戶的居住安寧等利益,才規定管委會須先促請改善,給予3個月緩衝期,若仍未改善,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衡量決議是否提告強制遷離。
法官以管委會無法提出給予3個月改善期等相關證明,認定請求強制遷離無理由,而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