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一分錢中標 反內卷“第一槍”打響
近日,財政部發文稱將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採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這意味着,政府採購領域中“卷”低價問題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
南都記者關注到,此前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規範地方政府和企業行爲。近年來在政府採購業內,一分錢中標,低價投標、高價維護的新聞不絕於耳,也曾有代表委員在全國兩會期間呼籲要治理政府採購領域的惡意低價競爭行爲,但低價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有專家表示,財政部此次發佈的《關於在相關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採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的通知》,清晰界定了異常低價審查的啓動標準,明確劃出了異常低價審查的通用流程,異常、惡意低價競爭這一飽受社會詬病的難題,有望逐步得到解決。
爲何要打“價格戰”?
業內歸因爲“低價勝出”的評標規則
近年來,政府採購異常低價中標現象屢見不鮮:此前,騰訊不惜以1分錢拿下價值495萬元的政務外網雲服務項目,引發社會爭議;某供應商低價中標後打印機賣300元,硒鼓賣500元,讓採購人無奈付費;福建省漳州市衛健委採購生化免疫流水線,預算375萬元,卻最終以3分錢的中標價格宣告項目結束,讓人匪夷所思……
南都記者注意到,異常、惡意低價競爭行爲多出現在信息化建設、耗材使用量大的儀器設備採購項目中,企業利用信息差,先低價中標“套牢”採購人,後期在系統維護、耗材上收取高額費用。
針對上述低價現象,有業內人士告訴南都記者,企業以異常低價參與政府採購競爭,背後成因不一:有些企業出於戰略需要,爲獲得市場準入而痛下血本;有的企業雖然未在項目本身上獲利,但通過項目的其他途徑盈利;更有甚者通過低價先佔領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獲得壟斷優勢後再獲取高額利潤。
對於上述異常、惡意低價競爭行爲,業內一度歸因爲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低價勝出”的評標規則。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最低評標價法,只要企業的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報價最低,即可中標。但需注意的是,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另外,《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也確定了貨物和服務項目在評審時的價格權重。
於是,曾有多位代表委員建議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權重,這引發了業內廣泛討論。有關部門表示,價格在政府採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完全不顧價格,也會引發其他問題。
上海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曾告訴南都記者,價格是一個既直觀又客觀的指標,是衡量一項採購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標尺”。它既讓公衆看得見,又對相關方是一種剛性約束。我國的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之所以看重價格因素,一方面是借鑑國際慣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示範法》、世界銀行《採購指南》等都將最低評標價法作爲主流的評標辦法。
另一方面是基於立法之初特殊的歷史背景,當時我國政府採購和建設工程承發包領域腐敗現象比較嚴重,“吃回扣”“高價採購”“豪華採購”等字眼頻頻出現在人們的視野當中,這也正是我國《政府採購法》開宗明義地將“促進廉政建設”作爲立法目標的一個重要原因。
該負責人介紹,爲了解決這些突出問題,所以設置了最低評標價法,一來可以約束採購權的行使,防止“權力任性”,二來可以鼓勵企業公平競爭,給廣大企業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而對於綜合評分法裡的價格權重問題,則是考慮到有些項目比較複雜,只看價格因素顯然不合適,但又基於前述原因,所以還是對價格因素設置了權重要求。
如何認定“異常低價”?
新規明確三種情形有量化標準
事實上,有關法律法規亦有“企業不得以異常低價競標”的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該法第四十一條還進一步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爲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爲無效投標處理。”
“然而在實踐中,何爲‘低於成本’的報價,何爲‘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卻缺乏客觀的衡量標準,異常低價投標問題依然在發生。”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叢虎對南都記者表示。
不過,此次財政部《關於在相關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採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了四種異常低價情形,其中前三種情形都有明確的量化標準:投標報價<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報價平均值×50%;投標報價<通過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次低供應商投標報價×50%;投標報價<採購項目最高限價×45%。
只要企業報價出現了上述情形,評審專家應當啓動異常低價投標審查程序,要求相關供應商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對投標價格作出解釋。
對此,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張志軍公開談道,財政部此次發文清晰界定了異常低價審查的啓動標準,明確劃出了異常低價審查的通用流程,進一步壓實了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按照通行做法,試點工作結束後,有關部門會根據試點經驗、試點反饋開展評估總結,改進和優化相關舉措,制定更加完善的實施計劃,在更大範圍內推廣實施解決政府採購異常低價問題工作。可以樂觀預測,“異常低價競爭”這一沉痾多年、飽受社會詬病的難題,有望逐步得到解決。
採寫:南都記者 楊文君 發自北京
製圖:史明磊(元寶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