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上訴被駁須即時服刑
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須即時服刑。(路透資料照片)
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2021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成立以來職員名單、活動及收支紀錄等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嶽君及徐漢光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須即時入獄服刑。上訴方代表大律師表明3人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綜合香港01、明報報導,法官黎婉姫在判詞中指,認同原審裁判官指「外國代理人」並非控罪元素,控方毋須舉證,所以要求警方發出通知書前,要舉證至刑事標準證明涉案組織屬外國或臺灣政治組織實屬無理,認爲控方毋須舉證證明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支聯會爲「外國代理人」。
法官指被告從一開始就堅定犯案拒交資料,並一同行事,舉行記者會並向警方發公開信,認爲刑期並無明顯過重,駁回刑期上訴。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首宗刑事上訴案。法官黎婉姫昨宣判後,上訴方大律師黃俊嘉稱擬上訴至終院,向黎官申請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併爲鄧嶽君及徐漢光申請保釋候訴。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上訴方尚未說明要終院釐清的法律觀點,毋須處理擔保。
黎官表示,原訟庭無權批出終極上訴許可,如雙方有進一步情況,可通知法庭。散庭後鄧及徐被押返囚室,正還押的鄒幸彤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本案源於警方國安處2021年8月以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爲由,按國安法實施細則向支聯會常委發通知書,索取支聯會的財政資料等。黎官反駁上訴方論點,裁定上訴人沒向警方提供資料,案件維持原判。
上訴方早前爭拗警方通知書不合法,黎官表示上訴人有充分機會質疑合法性,例如徐漢光在提交資料的限期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卻沒繼續訴訟,並非無機會挑戰通知書效力。黎官強調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實施細則旨在爲國安法生效提供有效的行政程序,警方要求可疑的外國及臺灣組織代理人提供資料,應迅速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