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媒體廣告集團吸金21.4億 子公司認罪協商再判罰金6000萬
全臺最大廣告電視牆公司「富士康集團」惡性倒閉,法院以負責人李泰龍及公司非法吸金21.4億元,依銀行法重判李11年6月,3間公司判罰金1.4億元;檢方另與集團旗下富士康家庭事業公司達成認罪協商,臺中地院再判該公司罰金6000萬元,可上訴。
檢調查,李男分別於2009年、2011年,及2016年,成立富士康廣告、日立光電,及富士康家庭事業公司,2016年收購星合科技公司,李擔任旗下4間公司合稱富士康集團負責人,集團以經營廣告託播、餐飲服務,後來又從事數位電視牆、多媒體廣告機方式,接受客戶委託播出廣告。
檢調發現,李2015年起廣告設備、LED電視牆、多媒體廣告機RTV、室內外屏、餐飲連鎖、土地買賣,蛋糕券等作爲標的物,設計投資方案對外招攬民衆投資,對員工也訂定晉升、抽傭制度,不同職位可抽5%至13%佣金。
另外,富士康集團還向投資客保證,可獲年利率5%至30.72%不等紅利,前後以此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非法吸金高達7億5654萬多元,另2019年收購金礦咖啡改名爲士達衛咖啡,後經營不善前金補不上後金,2020年債臺高築下自行向臺中地檢署自首。
臺中地院一審以李男吸金7億多,危害國家金融、經濟秩序,造成多名投資人損失,依加重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業務罪判李9年,富士康、日立光及星合科技,3公司共判罰金1億1000萬元。
臺中高分院二審計算犯罪所得認爲,富士康、日立光電、星合公司,及富士康家庭公司,及被告李泰龍個人名義,吸金高達21億4154萬1245元,檢察官主張一審判太輕有理由,撤銷改重判李泰龍11年6月,富士康、日立光電,星合科技,3公司共判罰金1.4億元,仍可上訴。
另就富士康家庭事業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臺中地院審酌公司及代表人李泰龍均自白認罪,且經檢察官和被告在審判外達成認罪協商,經檢方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爲判決。
臺中地院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罰金6000萬元。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