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電視牆商富士康李泰龍吸金7.5億 被害人求重判二審改判了

臺灣最大廣告電視牆公司「富士康集團」惡性倒閉,檢調查出負責人李泰龍利用旗下三公司,以保證年利率30%,吸金7.5億元,李一審被判刑9年、公司罰金1.1億元,全案上訴二審後,被害人組成自救會,要求法官重判,控訴李交保後搞神隱,二審歷經一年多審理後,今天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李泰龍11年6月徒刑,李擔任負責人的富士康廣告等三間公司,罰金1.4億元,不法所得3億7021萬元沒收,仍可上訴。

全案今早由臺中高分院審判長張靜琪、陪席法官柯志民、受命法官簡婉倫組成的合議庭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富士康廣告、日立光、星合科技罰金6000萬元、4000萬元、4000萬元,不法所得3億7021萬元沒收,另外李泰龍部分,改判11年6月,不法所得1187萬元沒收,仍可上訴。

此案在審理時,許姓自救會長與被害人有出庭,控訴李在一審審理時,李泰龍當時向自救會承諾,若法院同意交保,會出面處分公司財產,以賠償被害人,當時自救會的14名被害人,才願意向法官出具連署書,同意讓李交保,未料李在前年獲50萬元交保後,行方不明,也沒有賠償被害人,顯然毫無悔意,希望法院「加重判刑」。

李泰龍則在庭上解釋,當初跟檢調自首時,即把公司交給自救會,交保後發現,公司要不回來,也沒有資產可以賠償給被害人,加上他平常出入都需「注意自身安全」,而且許姓會長當初也是公司幹部,也屬於共犯,如今卻被責任推卸給他,不過他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只因手頭上沒錢,所以沒有繼續跟被害人聯絡。

臺灣最大廣告電視牆公司「富士康集團」惡性倒閉,檢調查出負責人李泰龍,以旗下富士康廣告、日立光電、星合科技等三家公司,以各式廣告吸引投資人,保證年利最高30%,吸金超過7.5億元,後續收購金礦咖啡也倒閉。

一審以李自首是因情勢所逼,不予減刑,依違反銀行法判刑9年、公司罰金1.1億元,李在前年5月或法院裁定以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富士康廣告公司吸金案主嫌李泰龍在二審審理時出庭,見媒體拍攝拿包包遮擋。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