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測速照相有瑕疵 罰單撤銷

非固定式超速取締SOP

李姓男子去年5月騎機車行經羅斯福路五段,被員警拍照舉發超速,挨罰1200元,記違規1點。李男不服提告抗罰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員警未經主管覈定,即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儀程序瑕疵,判決撤罰。可上訴。

家住新店的李男,2019年5月11日下午,騎車時速63公里行經羅斯福路五段南往北方向,超過該路段速限50公里,恰巧文山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在該處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儀,李因此遭拍照舉發,吃下1200元、違規點數1點的罰單

李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有測速照相」標誌路樹遮蔽,照相機也被變電箱擋住,現場未看到制服員警及警車,用路人無從知悉警方在執法,因此提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請求撤罰。

法官審理後認爲,警政署訂定「交通違規稽查注意事項」,規定警方採「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執勤地點項目須經主管覈定,執勤員警要穿制服,未經覈准不能便衣執勤,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須有明顯標識目的就是要符合「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避免警方任意採證、隱藏性執法。

法官勘驗員警當天勤務表,加強取締的18項違規項目,包括酒駕、車輛不禮讓行人行車使用手機闖紅燈、違停、機車未依兩段式左右轉、逆向行駛無照駕駛、未系安全帶、未戴安全帽等,但沒有超速,可見員警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未經主管覈定,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判決理由指出,員警違法舉發超速,侵害人民自由及隱私權,程序瑕疵無法事後補正,無論李有沒有超速,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都應審酌,並依權責簽結,而非開罰,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