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死9人 更三審認非故意兇手逃過死刑
緬甸華僑李國輝5年前潑汽油放火造成9人無辜喪命,一審到更二審4次判死,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15日卻認爲,9名死者是被他「間接故意」殺死,不符人權公約的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緬甸華僑李國輝,5年前潑汽油放火要燒死陳姓友人沒成功 ,卻造成9人無辜喪命,一審到更二審4次判死,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15日卻認爲,9名死者是被他「間接故意」殺死,不符人權公約的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54歲李男2017年11月22日晚上8點多,因認爲遭到陳姓友人透過臉書羣組「藍牙播放聲音」等方式取笑、挑釁,心生怨恨,將先前購買的寶特瓶裝汽油,潑灑在居住的公寓3樓往4樓樓梯平臺雜物處後,用打火機點燃。
大火延燒後,李逃至附近巷內,爲躲避追查還隨手拿取路旁衣服變裝,現場因大火導致胡姓男子等9人吸入過多濃煙,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並高溫灼傷而死亡。
高院更三審審理後認爲,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定意旨,在充分保障人人生存權的基本規定下,對「情節最重大之罪」纔可判處死刑,且應限縮在直接故意殺人。
李男偵審時自承對陳姓友人有怨憤、想燒死,對於其他死亡的9名被害人,依證據顯示,還不足以認定他對這9人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只能認定是間接殺人故意,不符兩公約判處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的要件,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