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法官、檢察官可依法聘、約用助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6)日初審《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是降低法官、檢察官工作負擔,依法可聘用、約用助理。(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6)日初審《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是降低法官、檢察官工作負擔,依法可聘用、約用助理,最後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二,聘用比例優先於約用。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在行政院、司法院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提及爲使法官助理進用管道多元化,運用保有適當彈性,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修正本法關於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之規定,例如目前法官助理進用方式爲聘用,增加「約用」方式,使進用管道多元化。

另外,說明中也認爲,爲因應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工作負荷日益繁重,爲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之監督,並減輕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工作負荷,有別於得視爲司法警察官之檢察事務官之偵查輔助人力,有關內部性事務之襄助,仍有設檢察官助理之必要。因此,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在朝野沒有異議下,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無異議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34條、第51條、第66條之5修正。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之規定。以及規定地方檢察署置檢察官助理及其業務範圍、資格,另檢察官助理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故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此外,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牀心理師及佐理員。

翁曉玲所提修法版本,是將「臨牀心理師」改爲「心理師」。經朝野立委討論後,通過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所提再修正動議,改爲「臨牀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最後,也通過由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衆黨立委黃國昌提案之附帶決議二「司法院、法務部應分別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4項、第66條之5第3項之授權訂定,應就聘用優先於約用,約用法助人數不得超過聘用法助之一定比例,並制定相關業務管理保密與考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