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演唱會門票成“錯票”,強實名制如何擁有強公信力?

你花錢買的演唱會門票不是假票,卻成了“錯票”,你相信嗎?

4月12日至14日,某知名歌手巡迴演唱會在湖南長沙舉行。12日晚,有網友發文稱,買了演唱會的票,但到開場前卻被告知是錯票,無法進入場館。4月13日,演唱會主辦方有關負責人稱,爲抵制黃牛,本次演唱會實行強實名制,要求門票、購票者身份證、持票者信息統一。上述信息不統一,持有的票則被認定爲錯票。由於部分粉絲無法進場,有黃牛開始煽動粉絲“衝關”。目前,黃牛吳某明、李某豪已被民警在長沙抓獲,並當場查獲演唱會門票54張(4月13日光明網消息)。

由上可見,所謂錯票,其實是商業演出票務市場中“強實名制”背景下的一個特殊概念。粉絲花了錢,爲什麼會買到人、票、證不統一的錯票?這裡面還是黃牛在作怪。據分析,一些粉絲是從黃牛手中買的溢價票,他們可能對強實名制存有僥倖心理,或者被黃牛所矇蔽,就出現了買到“錯票”的情況。所以說,錯票的出現,生動展示出強實名制對黃牛的“過濾網”作用:這麼一“錯”一“抓”,黃牛就浮出了水面,今後很難再悶聲發財了。同時還要看到,無論對倒票還是煽動擾亂公共秩序行爲,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都設置了明晰的處罰規定,可以說,強實名制也爲強化和完善票務市場監管執法工作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

然而,對錯票問題的查處,不能只侷限在場館門口的驗票過程,事前監管或許更爲重要。就拿此次演唱會來說,粉絲們買錯票花了冤枉錢,顯然和強實名制的公信力還不夠強大有關。當前,我國強實名制並沒有統一的強制性規定,而是正處於逐步推廣之中,特別是在主辦方和二級票務市場之間,合作模式仍相對多樣。這就需要執法監管部門針對此次錯票事件進一步徹查:錯票究竟是怎樣“煉成”的?比如,黃牛們拿票時是否也需“強實名”?人、票、證信息不統一的錯票爲何不能在出票前被徹底禁止?只有從源頭上堵住錯票的出口,而不是任其流入普通粉絲手中,黃牛們的運作空間才能被有效擠壓,強實名制才能真正被賦予“強公信力”。

解決錯票問題,後續的妥善處理同樣不可或缺。據報道,主辦方在演唱會之前就發現有很多錯票,並連發兩次聲明號召粉絲退票。可兩次退票之後,仍有上千張錯票未退。主辦方表示,對於粉絲的合理訴求,他們會一一解決。應該說這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但具體處理方法似乎仍有值得完善之處。首先,“退票期”的設定問題。第一次呼籲退票時,主辦方設定了48小時的退票期,這個期限是否合理?是否應當由主辦方單方設定?第二,退票的性質和額度問題。在主辦方反覆聲明強實名制的前提下,部分粉絲仍然“迷信”黃牛,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應由粉絲自負其責,還是應由主辦方作爲不當得利返還?黃牛從中收取的“溢價費”應如何處置?這些問題都得到了合理安排,錯票問題纔算得到善始善終的處理。

錯票雖然是在驗票口被發現的,但錯票問題不僅僅是驗票口的事,只有事前、事中、事後問題都處理好了,監管執法都到位了,強實名制的“強公信力”才能被樹立起來。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