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不怕 海巡署隊員2次酒駕 遭判降2級懲戒
海巡署隊員2次酒駕遭判降2級懲戒。本報資料照片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隊員吳鴻材,去年酒駕開車上班被警方測得酒精濃度值爲每公升1.28毫克,他遭刑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懲戒法院將他判決降1級改敘確定,今年3月他休假期間又酒駕、酒精濃度達每公升l.03毫克,懲戒法院判決降2級改敘。可上訴。
吳男從2000年1月31日任職高雄海巡隊,去年1月22日調至恆春海巡隊服務,去年1月10日晚間他在家中獨自飲酒,隔天早晨駕車上班途中在高雄市區輕微擦撞一騎機車婦人,2人皆無大礙,警方調查測得他吐氣酒精濃度值爲每公升1.28毫克。
刑事部分,吳男被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另併科罰金2萬元,海洋委員會移送懲戒後,去年5月19日懲戒法院判決吳男降1級改敘確定。
不料,今年3月7日晚上11點多,吳男休假期間騎乘機車在高雄市遭警方攔查實施酒測,經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l.03毫克,他所涉公共危險罪嫌,由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斥責吳男酒駕屢次不改,導致公衆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爲維持公務紀律,判決降2級改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