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遠洋捕撈”式執法,斬斷利益鏈是關鍵
10月30日,公安部對外公佈印發《關於規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資金凍結措施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已於9月10日印發內部執行。文件明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資金凍結措施,整治執法突出問題。
在這份文件中,針對跨區域凍結的規定尤其引人關注,因爲這與最近輿論熱議的一些地方執法辦案熱衷“遠洋捕撈”的現象密切相關。
所謂“遠洋捕撈”,是指近年來一些地方爲完成工作指標,同時面臨經濟下行背景下的“創收”壓力,因此存在少數公安機關跨省、跨區域異地執法等情況,業內將其形象地稱爲“遠洋捕撈”,類比沿海漁民出海而獲得漁獲。
就法律而言,爲了有效應對跨省域的違法犯罪行爲,並不能一概反對異地執法,但前提是必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遵循相應的程序和協作機制來進行。而在一些“遠洋捕撈”案件中,辦案方動輒對企業和個人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劃轉和罰款,企業負責人、高管被抓等情況也時有發生,其逐利性並不隱晦。
10月14日,一場圍繞“遠洋捕撈”展開的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會上有關專家分享了多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是杭州一家線上銷售“瑤浴包”的公司,其銷售的是正規產品。有關資料顯示,重慶某縣的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之前,進行了爲期三個月的秘密偵查,後以當地陳某某購買了1682元的“瑤浴包”後稱無效果爲由以詐騙罪立案,隨即出動300餘名警力趕到杭州將該公司一鍋端,抓捕了155人,據稱涉案金額高達2億元。據瞭解,目前該案存在擅自降低立案標準、缺少異地執法辦案手續、辦案人員違規自行收取保管涉案財物等違反公安機關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的問題。
從相關案例可以看出,“遠洋捕撈”的最直接後果就是涉事企業的運轉馬上陷入絕境。
現在公安部新規明確規定了資金凍結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強調在凍結資金前,應對涉案資金的性質進行準確甄別,區分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避免對無辜者的財產造成誤傷,明確禁止在立案前凍結資金,禁止超出案件所需範圍凍結資金,避免對與案件無關的資金進行凍結。針對跨區域凍結的問題,則規定了詳細的流程和協作機制,要求在其他地區進行資金凍結時,應當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支持或委託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而不是自行行動。
對照大量案例不難看出,新規的針對性非常強。
公安部出臺新規十分必要和及時,同時也要看到,“遠洋捕撈”只是逐利式執法的一個突出表現而已。
行政執法是政府管理社會的一種規範化、正當化的法律活動,絕不應以追求經濟利益爲目標。而“遠洋捕撈”等逐利式執法則從根本上違背了行政執法的初衷,不僅會讓涉事企業運轉困難甚至倒閉,還嚴重損害了營商環境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需要類似公安部這樣的新規,遏制“遠洋捕撈”等亂象。而從根本上說,是要徹底扭轉一些地方的執法逐利化傾向,把涉企任性執法關進制度的籠子。
當前“遠洋捕撈”廣受關注,落實公安部新規,不妨對部分典型案例嚴厲追責,追究辦案人乃至地方主官的責任。
破解逐利式執法,斬斷地方財政和辦案機關與所辦案件之間的利益牽連是釜底抽薪的舉措。爲此,需要嚴格執行行政罰款收支分離兩條線制度,禁止以任何形式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款額度和辦案數量與執法人員待遇掛鉤或變相掛鉤。此前更有人大代表建議將刑事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財政,是否可行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