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投滅鼠藥入水塔! 害他全家皮膚病 高院二審判決出爐
滅鼠藥投入水塔,惡鄰二審判刑5月(示意圖,達志影象)
新北市洪姓男子3年前因社區公共事務爭議不滿楊姓主委,竟將滅鼠藥投進對方的私人水塔,致楊男的家人皮膚過敏,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認定,將洪男依傷害人之健康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洪男與楊姓夫妻同爲新北市中和區某街某大樓之住戶,他因對社區公共事務之處理意見岐異,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將殺鼠藥物投入對方之私人水塔,傷害2人之健康。
高院認爲,洪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與被害人成和解,原判決量刑無不當,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縱與檢察官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爲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