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助潤寅集團洗錢滅證 前法官黃呈熹判囚1年10月今發監

助潤寅集團洗錢滅證,前法官黃呈熹判囚1年10月,今發監。(示意圖/達志影像)

檢調偵辦潤寅集團詐貸案,查出曾任法官的律師黃呈熹,協助潤寅集團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滅證、洗錢。最高法院判處黃男1年10月定讞,臺北地檢署因黃男的戶籍地、住居所在高雄,日前囑託高雄地檢署發監執行;黃呈熹12日到雄檢報到,入監執行。

黃呈熹是司法官學院40期結業,曾任高雄、臺北地院法官,在高雄地院法官任內,曾審理過前立委邱毅率衆到高雄地院抗議案,妻子是現任檢察官。

北檢起訴指出,楊文虎、王音之2019年5月指示貼身秘書林奕如、妻舅王振賢等人,到黃呈熹的事務所討論滅證事宜;楊文虎、王音之2019年6月1日逃亡赴美國後,6月3日跨海指示黃呈熹處理公司解散事宜。

黃呈熹指示潤寅員工連夜打包公司物品銷燬,並將公司電腦重置、銷燬電腦資料,將十餘臺主機藏在水果行內,黃呈熹也將2臺主機藏在其事務所內。

楊文虎、王音之潛逃後,女兒楊宇晨將集團帳戶款項全數提領,匯給黃呈熹的事務所帳戶750萬7266元;檢方估計,黃呈熹自2019年4月起受潤寅委任,共收1250萬7266元費用。

檢調偵辦潤寅案期間,提訊林奕如時,黃獲知消息曾跑到調查局要求替林辯護遭拒,大聲咆哮抗議,未依法通知他就提訊林女,但林拒絕黃辯護,黃才知難而退,林女之後轉爲「污點證人」供出案情。

北檢認爲,黃呈熹違反律師倫理,爲當事人洗錢滅證,事後否認犯行,辯稱依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偵查立案前滅證「不犯罪」,黃知法玩法、毫無悔意,依法起訴,求處重刑。

黃呈熹被臺北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處徒刑3年2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判1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1月駁回黃上訴,全案定讞。

此外,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爲,黃呈熹於律師執行業務上協助當事人湮滅證據,敗壞司法信譽,情節重大,去年決議將其律師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