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院下週一審工會法 銓敘部:彙整各方意見再送草案

銓敘部政務次長朱楠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王鴻薇等人提出「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明定消防員可依法加入工會,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安排13日審查。銓敘部政務次長朱楠賢今天表示,因屆期不連續,考試院去年10月送出的草案遭退回,會根據13日立院審查結果,彙整各方意見,再將草案調整送交立院。

朱楠賢指出,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是「勞動三權」。考試院和行政院達成政策共識,去年10月將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但因屆期不連續被退回。下週一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安排備詢,會根據審查結果,彙整各方意見。

朱楠賢表示,會根據下週一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酌團結權、協商權是否有再進一步放寬的必要,根據各方需求,重新再來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再送立法院,不會拿上次的版本直接再送;因爲有些意見也值得重視,會再看看如何斟酌與修正。

朱楠賢表示,考試院去年10月已送交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團結權與協商權,考試院現在的立場還是希望可以用協會法。現在只有二級機關可以設特種協會,若放寬,未來三級機關也可設置,警政署或消防署可以直接設,且門檻降低。

朱楠賢指出,目前設置特種協會的門檻是800人,考試院之前提出的版本,警消組特種協會門檻從800人降到400人,以消防員1萬6千多人來說,組特種協會的400人門檻僅佔約百分二點五,門檻很低,不會找不到人,利於警消成立協會,提升團結權。

朱楠賢指出,協商權方面,考試院主張增加可協商事項,包括工作評價、工作簡化等問題,都可納入協商範圍。就法制面來講,警察跟消防人員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32條所定條例的適用對象,所以基本上是算公務人員,除了放寬團結權、協商權,就法制面來說,警消並非勞工,銓敘部希望走適用公務員的法規來運作。

朱楠賢表示,考試院調查美日韓德法等國作法,發現這些國家對於警消組工會都有嚴格限制,例如新加坡跟韓國不能組,有些國則是可以組但高度限制。考試院認爲警消權益不該拖離公務員範疇,不然會很奇怪。

朱楠賢指出,警消退休都適用公務員制度,若採取工會法的方式去運作,就會很奇怪,因此考試院立場,是希望勞工、公務員是分開的;但針對警消權益,考試院立場是放寬處理。

朱楠賢表示,考試院去年十月送草案,後來也調查各縣市政府意見。其中五、六個縣市贊成使用工會法,十五個縣市包括五都和院轄市都反對,不贊成使用工會法,一個機關沒意見。

朱楠賢透露,臺北、新北、臺中、高雄、臺南等院轄市都採保留態度,因此未來地方消防局要組產業工會,跟縣市政府間會有歧見,這是很重要的調查結果,週一在立院也會提出說明讓立委參考。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去年在凱道前舉辦國殤日追思晚會,以燭光、鮮花悼念因公殉職的消防員,並爭取消防員適用職安法保障,以及組織工會等訴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