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罕見!臺中法官違反規定...和平前區長收回扣撤銷發回
臺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因欠債、選舉開銷,委由清潔隊員謝震宇當白手套,利用前瞻計劃補助自來水工程機會,向6間廠商索賄589萬元,一審認林坦認犯罪、繳回犯罪所得,判刑6年6月,二審今天宣判,合議庭指出,審理時發現,此案臺中地院審理法官,與當初裁定被告羈押的法官爲同一位,已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基於訴訟人權,撤銷一審判決,發回臺中地院審理。
林建堂與擔任白手套的清潔隊員謝震宇涉向廠商收回扣案,一審林被判刑6年6月、謝被判3月至5年3月徒刑,未定應執行刑,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由審判長陳宏卿、受命法官林美玲、陪席法官楊陵萍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二審合議庭審理期間發現,此案被告謝震宇在當初檢方偵辦期間,有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當時審理羈押庭的法官是周莉菁,也是後來審理此案的審判長。
合議庭認爲,此案雖然被告沒有在法院爭執此事項,但合議庭在審理期間發現後,認爲已違反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基於被告訴訟人權,因此撤銷一審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也均撤銷,發回臺中地院由另一個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指出,雖然僅有謝震宇部分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但謝與林建堂的犯行,有共同犯罪事實,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臺中地院審理。
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一的規定,地院與高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承辦該案件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檢方調查,臺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67歲)過去曾因賣官、背信案遭懲戒法院撤職、入監,謝震宇(55歲)則從2000年起擔任和平鄉建設課約僱員,熟稔工程事務,與廠商多有互動,林涉委由謝擔任白手套,在擔任和平區長任內,以前瞻計劃補補助,用6個工程採購案,向廠商收取10%至15%的回扣。
臺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涉收回扣,一審被判6年6月,不過二審因同案被告謝震宇在一審審理期間,法官有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今撤銷判決,發回地院審理。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