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兩租稅優惠 延長五年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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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第67條相關租稅優惠

都市更新條例提供都更屋主的房屋稅、土增稅和契稅相關減免,確定將延長落日五年至2029年1月31日,包括更新重建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期最多可延至12年,及協議合建移轉土地及建築物,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減徵40%。

行政院29日覈定,延長都更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租稅減免,重建區段範圍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若於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爲限。

其次則是原所有權人與都更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官員表示,都市更新條例1998年立法以來,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大幅翻修是在2019年,三大修法重點即包括獎勵明確化、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和簡明都更程序。

其中,對於租稅優惠的實施年限,明定自都更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2019年1月30日)起算五年;但都更條例也授權在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爲限。

官員說明,都更條例修正前就有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以及都市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的規定,本次是就房屋稅減半徵收授權地方政府可再多延十年的部分,予以延長。

此外,依都更條例,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相關條文也沒有到期日。

官員表示,本次是就原所有權人與都更實施者「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授權地方政府可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的部分,再給予五年的施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