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不是共諜沒有洗錢為何限境1432天? 向心遞狀聲請釋憲
中國創新投資公司主席向心、龔青夫妻捲進國家安全法共諜案,檢方辦不成轉以洗錢罪起訴,終局均不違法,2人卻限制出境1432天;他們返港訴訟爭人權,日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要求大法官解釋如此限制有無違憲。
向心、龔青2023年9月6日洗錢罪判無罪確定,10月18日返港後展開「第一步」跨海維護人權行動,聲請釋憲是「第二步」動作。
他們的「第一步」先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對「假共諜王立強」及在偵辦共諜案初某「證人A君」的不實證言提誣告官司,也控告網路、紙本2家媒體誹謗,還針對承審洗錢案二審合議庭的限制出境裁定抗告。
在臺北地檢署的2件訴訟檢察官分「他」案偵查,向臺灣高等法院的抗告則因「無實益」由最高法院2024年2月4日駁回,向心不同意最高法院未審即駁回,委任律師向憲法法庭提聲請釋憲案。
向心、龔青2019年11月24日遭檢方限制出境,2021年4月8日以洗錢罪起訴,臺北地院2022年2月24日判洗錢無罪,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2023年9月6日駁回,洗錢案無罪確定。
聲請狀指出,洗錢案無罪確定後,合議庭未給向心、龔青陳述機會,再下禁令裁定限制出境8月,侵害2人憲法第10條、第16條的遷徙自由權、訴訟權,但向心、龔青以裁定違反平等、比例原則抗告,卻被最高法院駁回。
向心、龔青認爲,最高法院指他們已返港且限境處分已由原審撤銷而駁回抗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04條「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爲由駁回」規定。
向心、龔青認爲,法律救濟不是爲了即時利益,而是爲了確認過去公權力行使是否違法,最高法院沒有具體審查,逕以沒有實益駁回抗告,形同剝奪憲法訴訟權。
他們聲請釋憲說,臺灣高等法院於洗錢案二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是否提上訴並無定論,法官未採取同樣可達到保全訴訟目的、且侵害人權較小手段如「聽取被告、辯護人意見裁定先限制出境2個月」,而是直接限制8個月,不但違反法律正當程序,更與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有違。
檢調2019年11月對向心、龔青啓動共諜案偵查,分案的緣由是自稱爲間諜的「王立強」2019年5月入境澳洲,向澳洲安全情報組織表示自己是向心的下線,還指控向心以資金介入、操縱2020年總統大選。
檢方2度偵辦共諜案不起訴確定,共諜案衍生的洗錢案向心、龔青都被訴,但一、二審法院認爲舉證不足,向心、龔青無罪確定。
自稱是大陸間諜的王立強。圖/取自60 Minutes Australia
中國創新投資公司主席向心、龔青夫妻捲進國家安全法共諜案,檢方辦不成轉以洗錢罪起訴,終局均不違法,2人卻被限制出境1432天;他們返港訴訟爭人權,日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要求大法官解釋如此限制有無違憲。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