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從今年11月1日起,中國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

日前,爲完善消費稅制度,維護稅制公平統一,更好發揮消費稅引導健康消費的作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公告,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

三部門明確,電子煙是指用於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爲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具體如何實施?

在適用稅率方面,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爲36%,批發環節的稅率爲11%。業內人士分析,目前中國傳統菸草消費稅徵收方式爲“生產環節從價從量+批發環節從價從量”,在捲菸工業生產環節,甲類捲菸稅率爲56%加0.003元/支,乙類捲菸稅率爲36%加0.003元/支;捲菸商業批發環節,稅率爲11%加0.005元/支。此次對電子煙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尚未加上從量計徵部分,在稅負上略低於乙類捲菸。

在計稅價格方面,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煙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採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納稅人進口電子煙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覈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覈算的,一併繳納消費稅。

在進出口政策方面,納稅人出口電子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將電子煙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並照章徵稅。

公告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爲消費稅納稅人。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註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

記者瞭解到,今年以來,中國對電子煙的監管正不斷規範,相關法規體系日益健全。5月,《電子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禁止銷售除菸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6月以來,國家菸草專賣局先後公佈《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關於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的運輸,應當接受菸草專賣局監管。10月1日起,《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生效。業內人士認爲,隨着電子煙行業走向“有法可依、有標可循”,對電子煙徵稅符合行業預期,並將進一步規範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