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團 納組織犯罪嚴刑重罰
由於跨國電信詐欺氾濫,很多國家都有臺灣電信詐欺犯,繼政府在洗錢防制條例,放寬洗錢定義,納入跨國電信詐欺案外,行政院今天院會也要拍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這次修法擴大組織犯罪定義,過去只以強暴、脅迫、恐嚇爲手段之組織,這次新增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納入適用範圍。
而組織形式,將從具有集團性、長期性、暴力性、脅迫性之組織,增加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未來電信詐欺犯罪,不一定要有像幫派有名稱、規約、儀式,或固定處所等型態,才能視同爲組織犯罪。
在犯罪刑度上這次也加重,增訂對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電信詐欺集團犯罪者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比起過去依刑法339條電信詐欺犯的刑度爲1年以上7年以下,相對從重許多。
至於針對參與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罰金。官員說,這次增訂刑度比刑法還重,期發揮一定嚇阻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