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修正三讀 配偶不得代理

在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後,立法院10日院會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的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姚志平攝)

近年部分地方首長因貪瀆案遭停職後,原職缺卻由配偶或血親關係者接替,引起爭議。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明訂未來指派的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關係,以杜絕「家天下」陋習再發生。內政部表示,這將有助於促進地方廉能治理,符合社會各界期待。

新竹縣竹東鎮長羅吉祥於2018年選舉,因違反《選罷法》遭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縣府事後依《地制法》指派羅妻擔任代理鎮長。同年,彰化縣有村長涉收賄遭判刑,解職後亦由妻子上陣,引發各界譁然。

對此,提案修訂《地制法》的民進黨立委沈發惠指出,內政部於2005年發函地方政府,建議指派代理者時,應考量未來將擔負綜理鄉、鎮、市政的權責,因此「仍宜」派任相當層級或具有一定行政經驗的人員。

不過,由於行政裁量權最後仍由地方機關決定,因此實務上屢屢出現指派代理人是「被代理者」的配偶或有血親關係,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爲了減少這類爭議,因而提案修正《地制法》。

法案審查期間,內政部政次陳宗彥表示,爲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村(裡)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刻意指派配偶或親屬代理,產生實質上仍由同樣首長執行職務的不合理現象,因此內政部贊同修法方向。

三讀修正條文明訂,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停職,而需指派代理人時,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此外,爲保障原住民族地區參政權益,國民黨立委孔文吉也提案修正《地制法》第57條,在原條文「山地鄉鄉(鎮、市)長以山地原住民爲限」之外,新增「山地鄉鄉(鎮、市)長因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而經指派代理者,亦同。」以落實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的精神,全案也完成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