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跨境轉付 不計入結匯上限
因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方支付專法)5月3日上路,金管會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方支付業者以受託人名義爲申報義務人代辦結匯申報時,其金額不計入結匯申報上限。
官員表示,爲促進國內電子商務發展並提升國際競爭力,「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明訂取得金管會核發業務項目載明涉及跨境業務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得以受託人名義爲申報義務人代辦結匯申報事宜,達成跨境金流安全與支付效率兼顧的管理機制。
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業者代會員因代收轉付款項時,結匯金額不計入每人每年結匯申報上限500萬美元、法人企業每年5000萬美元的限制。
央行指出,第三方支付業者因代收轉付不計入每年結匯上限的款項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理外籍勞工結匯在臺薪資、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代理服務使用者的跨境網路商品或服務實質交易價金的結匯,以及電子支付機構或經覈准機構的代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