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敘薪釋憲案 憲法法庭12日言詞辯論
曾任2年代理教師的張姓男子錄取新北市某高中代理教師,但校方敘薪時不採計他的過去年資。張男認爲,教師法等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2日上午將進行言詞辯論。
張男錄取106學年度新北市立中和高中的代理教師,他具有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先前曾擔任過2年的代理教師,他認爲應該依教師待遇條例提敘2級,以第22級275薪點敘薪。不過,新北市教育局依相關規定,認爲「代理教師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僅以24級245薪點敘薪。
張男不服,申訴、再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張男認爲教師法、教育部相關函釋、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疑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將於3月12日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
憲法法庭也公佈爭點題綱,包括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與教育部相關函釋是否違反釋字第524號解釋所揭示的再授權禁止原則。
另外,「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及函釋有無符合憲法有關教育事項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合乎憲法平等與比例原則、有無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