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機捷遇美女坐旁邊!色男性騷蹭腿抓手 辯「列車晃動」被打臉
▲桃園市陳姓男子今年1月間搭乘機場捷運,乘機磨蹭鄰座女子腿部,更企圖抓握其手臂,但被女子及時閃躲,女子事後不甘被騷擾報警處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今年1月間在龜山區搭乘機場捷運,見鄰座女子身材窈窕,竟乘機磨蹭其腿部,後又企圖抓握其手臂,但女子早有警覺及時閃躲,女子事後不甘受辱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辯「列車晃動」,想找東西抓,法官根據機場捷運提供列車監視畫面證明根本未晃動,不採信其辯詞,法官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緩刑2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5歲的陳姓男子於今年1月14日晚間7時許,於桃園市龜山區搭乘機場捷運,見鄰座女子長相甜美且身材窈窕,竟乘機以右腿部磨蹭女子左腿處,後又試圖抓握女子手臂等隱私部位,但女子已有警覺及時閃躲,陳僅摸到女子外套,陳對女子爲性騷擾得逞。事後女子不甘受辱報警處理,龜山警方循線查獲陳男到案;桃園地檢署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陳男坦承案發時地坐在證人女子身旁座位,並朝女子身體處挪動之、抓握等事實,但辯稱「因列車晃動想找東西抓」等語;證明確有以腿磨蹭證人之腿、伸手抓握其手臂等事實;法官根據機捷提供監視畫面,被告全程不時左右張望,臉面向告訴人且意識清醒,列車無何特別晃動,車內其他乘客亦無隨列車行進呈現類似被告之運動方向等事實,法官不採信被告之辯詞。
法官審酌,被告與女子素不相識,竟不知尊重異性基本尊嚴,僅爲滿足一己私慾,乘告訴人不及防備之際爲性騷擾行爲,侵害其身體自由,被告雖坦承犯行深感悔意,然因告訴人未到庭,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法官衡量被告年紀甚輕,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念其短於思慮致誤蹈刑章,事後坦承犯行,值此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因無再犯之虞。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10小時之法治教育,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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