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更需要體察民意

立法院今天將就大法官人事案進行投票。大法官既是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更是憲法的守護者,立法院行使這項人事同意權至關重要,立委袞袞諸公必須嚴格把關,凡是不能體察民意的被提名人,絕對不可讓其過關。

大法官是憲法、法令及命令的解釋者,並負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手握大權、地位崇高,故大法官必須深知民間疾苦、瞭解民心向背,不可執拗個人理念或意識形態,更不能僅知屈從上意,如此方能善盡其職。

都說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以當前的民意而言,大法官職權相關的廢死議題,有八成以上的民衆反對廢除死刑,僅有百分之五贊成廢死,亦即反對廢死是主流民意,支持廢死是少數民意,大法官對此議題應該抱持何種立場,不言而喻。

令人遺憾的是,立法院日前進行下屆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時,除了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王碧芳明確表達支持死刑,其他六位被提名人中,張文貞不表態;姚立明雖說支持死刑,卻附加「必須給與嚴格條件」的但書,形同支持廢死,其餘廖福特等四人均支持廢死;劉靜怡還聲稱「個人理念」是走向沒有死刑的國家,陳運財甚至表示「憲法法庭不受民意約束」。如果大法官站在絕大多數民衆的對立面,試問他們將來行使職權時,能夠切合民意期待嗎?

在立院詢答時,王碧芳說她在二十九年前遇過一起殺人案,那是一起性侵殺人案,案件的被害人是個清純小女孩,被害人照片跟被開腸剖肚的照片,至今還很清楚地印在她的腦海中;當年開庭時,她請單親媽媽到庭陳述,「被害人媽媽哀慼的面容,在看到女兒遺體的那刻,彷彿也跟着女兒一起死去般」。

因爲審理這起案件的親身經歷,所以王碧芳明確表示「犯罪情節嚴重,若無相對應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制度,採取死刑纔是罪責相當」。這纔是同理衆生、與庶民同呼吸。

其實,大多數國人反對廢死,主要理由不外是「殺人者償命」,也就是所謂的「罪責相當」。當一個人擅自或強行剝奪他人的性命,無論什麼理由,無論是否可以教化,都必須以其生命作爲代價,這樣才能阻止殺人行爲肆無忌憚地擴延,也才能讓衝動者臨行兇前及時自我剋制。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所謂「聯合國兩公約」,雖被稱爲是進步的人權觀念,但美國、日本、南韓、新加坡等國卻仍保留死刑,可見所謂的「廢除死刑是進步的人權」之說,並非放諸四海皆準,否則被視爲民主先進的美國,豈非成了人權落後國家?

當臺灣各種貪、鬥、騙及殺人越貨惡行依然層出不窮時,我們沒有條件廢除死刑;不能實踐死刑正義者,也絕無資格擔任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