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八年 績效少爭議多
(圖/本報系資料照)
10月25日憲法法庭判決之國會擴權釋憲案,有關「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反質詢」、「藐視國會罪」、「考委、NCC人事同意權」、「國會聽證權」等,大法官認爲牴觸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全部宣告違憲。引發輿論爭議。
這屆大法官有7位將於10月31日卸任,包括正、副院長,賴總統提名的七位大法官,在目前國會生態下,要通過人事案,堪稱比登天還難。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神,也是人民權利的護國神山。法律人向來很少爲大法官打分數,以爲大法官一言九鼎,判決或解釋,對的也是對,錯的也是對,這就是我國目前的生態,欠缺獨立思考。就像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說:「一個國家如果有人仰望星空,這個國家還有希望」。希望我們是那樣的國家。
這8年內大法官的判決或解釋非常之多,也可以說績效卓着,但也有推翻以前解釋之情形,例如通姦罪違憲791號解釋,推翻20年前釋字554號合憲解釋。
也有判決本身充滿問題的案件,例如111年憲判字第8號有關親權事件,認爲暫時處分案,法官未直接傾聽子女陳述,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該判決有五位大法官持反對意見。
有家事法權威教授亦認爲此案應不受理,因爲暫時處分案件即便已確定,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亦可以在本案中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不屬於憲法訴訟法第59條「用盡審級救濟」,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情形,應予不受理纔是合法。上開判決屬於不應受理而受理之無審判權判決,有無拘束力呢?留待法界深思琢磨。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表面合憲,實質上設了許多門檻,要求一致決及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不得判處死刑等,前者門檻過高,後者乃不確定法律概念,所謂「最嚴重犯罪」乃見仁見智,從被害人角度看,殺人犯哪個不是最嚴重犯罪?況且該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嗎?符合人民法律感情嗎?存在爭議不小。
總之,這屆大法官判決或解釋有亮點,亦有瑕疵之處。司法院應強化大法官助理之陣容,以強化判決品質,畢竟法學浩瀚無邊,每個大法官頂多專精一、兩項,不可能樣樣通。(作者爲第三屆國大代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