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爆女友前夫眼0.7變0.2 三審判決差超大關鍵曝光
屏東一名男子打傷另一名男子,導致視力減損,因對「普通傷害」或是「重傷害」的認定不同,三審判決刑度差別相當大。(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屏東一名莊姓男子,陪女友到屏東地院與其前夫黃男調解房子糾紛時發生口角,揮拳打傷黃男右眼,黃男視力從0.7變0.2,結果從一審到三審的量刑差別超大,關鍵就在於法官對於此案是普通傷害罪或是重傷罪的認定不同。
莊男前年3月陪女友到屏東地方法院調解委員會,與黃男進行調解,結果雙方在調解室外發生口角,莊男出拳打傷黃男右眼,還害黃男腦震盪住院4天,檢方偵辦後聲請簡易處刑,屏東地院簡易庭依傷害罪判處莊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爲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爲,莊男有傷害罪前科,又公然在法院施暴,打傷被害人右眼,致其視力從0.7減損至0.2,且根據醫院診斷資料顯示,黃男右眼視力已無法復原如初,左眼視力爲正常的1.0,雙眼視差甚大,功能減損程度已達刑法「重傷」要件,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處莊男3年6個月徒刑;莊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則認爲,刑法重傷條件之一爲「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視能」,根據黃男就醫診斷紀錄及矯治現況,黃男視力並未完全失能毀敗,應尚未構成刑法所稱「重傷」要件,故撤銷二審判決,改依傷害罪判處莊男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