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17日公佈任務進度報告:威權時期原住民受迫害案
促轉會12月17日將公佈半年任務進度報告,其中一案爲「原住民族政治案件類型分析」,內容針對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中的原住民族政治案件進行調查,初階段以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歷史小組移交之「原住民族於威權時期受迫害案統整表格」爲基礎,並自檔案中持續搜尋原住民族政治案件當事人。
促轉會指出,現整理出案件可區分爲三類,包括:涉及中共地下組織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之案件、涉及原住民族獨立相關案件,以及較爲單一、零散的個案。,第一類案件當事人多以判決處置,而第二類案件,當事人即使在偵查過程中被認定具有謀反之意圖,但除起訴外,情治人亦會轉以誘勸自首、吸收、運用等多元形式處置當事人。國家對於兩種案件類型之判刑輕重及其處置差異、政治案件如何反映國家對原住民族的治理心態,以及原住民族特殊的社會文化脈絡,將會是爲後續研究重點。
促轉會指出,第一類案件多集中於1950年代至1960年代,爲涉及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的同盟組織之案件,如「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洪成等人及「高砂民族自治會」、「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中的林瑞昌、高一生、林昭明及邱致明等。
另外,從山地工作委員會及同盟組織所展開的調查中,依序牽連出的「湯守仁叛亂及貪污」、「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山防隊」等案,其當事人間具有層疊的親屬、同事或同學關係。
此外,不同案的當事人間也存有相當程度的親屬關係,交織出一個跨地域、跨年齡及跨案別的緊密網絡。舉例而言,湯案中的高澤照與蓬萊案的高澤清爲兄弟,與山防隊案中的王宗霖則爲翁婿,同時又與蓬萊案的王阿繁爲姻親(高澤照女婿爲王阿繁胞弟)
▲原住民族政治案件當事人間的關係網絡 。(圖/促轉會提供)
促轉會表示,第二類案件則多在1960年至1980年代,此類案件與第一類型案件最大的差異,是當事人的「叛亂行爲」系涉及「山地獨立」運動組織,而遭起訴、偵查、判刑等處置。如「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的呂文華、陳道明等,以及涉「密謀山地叛亂組織案」的吳文貴等。
至於單一、零散個案部份,促轉會舉例表示,如在二二八事件以及1990年代後臺獨運動相關的幾位受難者,待後續蒐集到更多的原住民族政治案件,提出類型化的論述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