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狂接欠費電話「觸黴頭」 怒控電信公司記錯電話號碼
▲賴男春節間接到數通無故催繳電話,覺得「觸黴頭」,提告向電信公司和欠繳電話費的民衆求償。(示意圖/非當事人/記者孫於珊攝)
賴男明明都有繳電話費,卻在過年前後多次接到民間電信業者的語音來電催他繳錢,讓他不堪其擾,甚至覺得「觸黴頭」,提告要求業者和直營店人員,以及真正欠費的門號主共要賠償20萬元。但臺北地院認爲因爲電話號碼只差了最後一碼,賴男接到錯誤來電後沒立即反映,業者因此在「不知情」狀況持續撥打,並不構成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判免賠。
賴男主張,盧姓門號主於2012年2月4日到電信業者直營店申辦門號時,留下錯誤的室內連絡電話,而門市人員也沒發現,後來盧男欠繳電話費,電信業者就從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間,撥打電話到賴家催繳,農曆春節期間也不間斷猛催,密集程度根本是觸黴頭,造成他身心嚴重受到影響!因此向電信業者和門市人員求償10萬元,另外向真正欠費的盧男求償10萬元。
▲賴男不滿過年期間老是接到別人欠繳電話費的催款語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不過法院調查,由於盧用戶與賴男的市內電話號碼僅有末一碼之差,可能是盧一時講錯,或門市人員記錯,導致輸入電腦的資料也不對,且電信業者剛開始1個多月撥打電話到賴家時,都無人接聽,後來傳送語音催繳通知,僅成功4通。可是賴男或家人一開始接到語音催繳電話時,可能以爲是詐騙而沒積極應對。
法官認爲,後來電信業者接到賴男抱怨後,就立即停止撥打、發送催繳語音,並有函文向賴致歉,因此判決認定,電信業者是在不知情狀況下,一直打錯電話,並不構成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不必負侵權責任,駁回賴男求償的官司。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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