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民宿偷2支冰棒的代價 重判6月!繳18萬才能免關

林姓男子潛入九份一家民宿,偷走2支共價值30元冰棒。基隆地院重判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如以1000元折算,等於罰18萬元才免關。(徐佑升攝)

新北市瑞芳區一名林姓男子,去年(2023年)7月潛入九份一家民宿,偷走2支共價值30元冰棒,當場被女老闆撞見喝止仍拿走冰棒逃逸。基隆地院認定,因林男是偷竊累犯,依刑法侵入現有人居住建築物的加重竊盜罪,日前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如以1000元折算1日,180日等於罰18萬元,得不償失。

基隆地院判決書表示,56歲的林男於2020年曾因竊盜及毒品案件,遭基隆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及2次6月有期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於2020年1月14日入監執行,後於2023年1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獄。

但沒想到林男出獄後仍「重操舊業」,出獄不到1年,在去年7月12日下午5時52分許,侵入瑞芳九份一家民宿,潛入後四處搜刮找吃食,偷走共價值30元的冰棒2支,被女老闆發現喝止,林男仍把竊得的冰棒暗藏逃跑。

林男則聲稱,因爲天氣太熱,才偷冰棒消暑,沒想到翻冰箱時被民宿女老闆看到。當地里長林高白梅則表示,林男是頭痛人物,常亂偷東西,以前九份居民出門都不關門,自從林男被關出來後,她都提醒里民出門時記得上鎖,以免遭林男「光顧」。

法院認定,林男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

同時,法院考量林男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而偷盜,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對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的感應力均薄弱,因此加重其刑,最終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如以1000元折算1日,罰金需繳18萬才免關,本案可上訴。